三牛平台怎么样,2023年7月4日,我局核查举报线索时对当事人开展延伸检查,后审查材料时发现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糕点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制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未包含“糕点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制售)”或“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项目。其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2020年3月17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除了在店内开展糕点类食品制售,另外从南宁市青秀区****工作室(经营者:黄烨坤,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6月14日注销)调拨裱花蛋糕进行销售,上述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定义属于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故当事人在此期间销售裱花蛋糕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
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主动提供了能够从收银系统查询到的全部销售数据,即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13日裱花蛋糕的营业额(包括外卖及团购的收入):****元。
南宁市青秀区****工作室注销后,当事人将制售裱花蛋糕的工具移动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并于6月14日开始在店内开展裱花蛋糕的制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售冷食类食品(仅制售蔬果拼盘或仅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冷食类食品除外)、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当事人在店内开展裱花蛋糕的制售,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6月14日至7月7日当事人裱花蛋糕的营业额(包括外卖及团购的收入)为****元。
《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青市监责改〔2023〕ZD77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制作经营裱花蛋糕的行为,待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7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当事人当下仍未停止裱花蛋糕的制售。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有裱花蛋糕展示销售,加工间未见有裱花蛋糕制作。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机上查询到7月7日后仍有裱花蛋糕的销售记录。
从收银系统导出的7月8日至7月18日的裱花蛋糕的营业额(包括外卖及团购的收入):****元。
7月7日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7月7日向行政审批局提交了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申请,并于7月21日完成变更,变更后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经核实,当事人7月19日至7月21日未开展裱花蛋糕的制售。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103128.21元,违法所得为103128.21元。
现场笔录3份附现场检查照片;2.《询问通知书》(南青市监询通〔2023〕ZD771号);3.《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青市监责改〔2023〕ZD771号);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询问笔录》3份;7.当事人收银系统导出报表8份;8.南宁市青秀区***工作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9.《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市监许决450103[2023]004535号);10.当事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目变更流转记录;11.当事人现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2.当事人提供《经营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市监罚告〔2023〕599号),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提交了一组证据共17页,构成包括:《一日一收费清单》(租金)、装修欠款(工程单、聊天记录)、《一日一账单》(员工欠款)、《催款通知书》(货款)、聊天记录(货款欠款)等,证明内容:1.经营困难重重;2.在困难面前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减,如出品品质、硬件投入等,危害后果轻。当事人结合示证、质证、辩论提出主要观点如下:当事人原来已申请有“南宁市青秀区***工作室”的裱花类经营许可,原门店裱花类蛋糕均为该执照销售,但由于疫情期间的门店关停、搬迁等原因,加上自身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2023年6月14日后搬迁到“南宁市青秀区佳烨面包店”从事裱花项目时没有及时变更,后继在我局的教育指导下才取得裱花类许可证,加上搬到新店前前期有存货,目前经营状况非常困难,经营成本高。我局依法依规对于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认可的,但是当事人现有状况,承担罚款严重困难。当事人一直以食品安全为标准严格要求出品,经营以来没有出现过食品安全事故,此次被发现超经营范围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坚持不使用差的食材,重视食品安全健康,深刻认识错误。综上所述,当事人万分希望我局能酌情再次减轻处罚,裁量幅度减轻至货值金额的0.05倍首页、M5娱乐平台、首页。
一、在量罚事实方面的意见。经查证当事人各类欠款的数据,包含有:租金物业费等约***元,员工工资***元,拖欠货款***元,装修工程欠款***元,共计***元,确存在经营困难的事实,但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当事人提供的用于证明装修欠款的数据中含有裱花蛋糕专间的项目,装修时间为2023年3月,裱花间费用为***元,证明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当事人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硬件是完善的;故对当事人“在困难面前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减,如出品品质、硬件投入等,危害后果轻”的意见,予以采信。
二、在量罚幅度方面的意见。在启用新的经营地址之前,当事人先行建设裱花蛋糕专间,有按食品安全标准或规范组织生产经营的意识,可证实其无违法主观故意,属过失所致,案发后当事人予以改正、于2023年7月21日取得裱花蛋糕的经营许可,申请即可获证,说明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制售裱花蛋糕期间的硬件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规范,违法情节轻微;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制售裱花蛋糕违法行为存续时间从2023年6月14日至7月18日,期间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店制售的裱花蛋糕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通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2023年6月14日至7月18日未取得裱花蛋糕制售经营许可项目制售裱花蛋糕,持续时间为1月余,同时,其在7月7日收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虽申请增加裱花蛋糕制售经营许可项目,但在取得许可前未立即停止经营裱花蛋糕的行为,直至我局执法人员7月18日现场检查,才停止经营裱花蛋糕。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取得裱花蛋糕的经营许可。其违法行为具有未及时改正的情节,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店制售的裱花蛋糕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通报,故其涉案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营收台账等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以上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相关社会影响,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我局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不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0.05倍的罚款。
收款单位: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账号:****。
,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