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井研县竹园镇建设街的井研县金利源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①当事人井研县金利源蛋糕店操作台角落里摆放有一桶已开封剩余0.64kg(含桶)的食品原料“朱师傅”草莓味裱花拉线千克,生产商: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生产日期:2019-10-15,保质期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76日。②当事人烘焙间操作台下放置有一桶已开封剩余2.49kg(含桶)的食品添加剂“银穗”速发蛋糕油(复配糕点乳化剂(Ι型)),标称净含量/规格:10kg,生产商:广东奇乐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美晨集团下属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102909A,保质期: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62日。③当事人烘焙间操作台旁的烤盘内和经营场所门外摊位上共放置有3.37kg脆皮蛋糕,当事人称该脆皮蛋糕系2020年12月30日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银穗”速发蛋糕油制作。
执法人员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井市监强〔2020〕1306号),将上述0.64kg(含桶)“朱师傅”草莓味裱花拉线kg(含桶)“银穗”速发蛋糕油、3.37kg脆皮小蛋糕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受让位于井研县竹园镇建设街的蛋糕店,并于2020年11月**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从事糕点、饼干制售经营。
当事人受让店铺时,一并受让了该店的蛋糕生产工具及剩余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材料等,其中包含涉案“朱师傅”草莓味裱花拉线膏和“银穗”速发蛋糕油,受让时均未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库存,上述“朱师傅”草莓味裱花拉线膏和“银穗”速发蛋糕油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和烘焙间内待用。
当事人称“银穗”速发蛋糕油是制作脆皮蛋糕的食用添加剂,当事人在2020年12月**日制作脆皮蛋糕时使用过一次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银穗”速发蛋糕油,制作了3.37kg的脆皮蛋糕,部分存放于烘焙间,部分摆放在其经营门市以**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朱师傅”草莓味裱花拉线膏用于蛋糕的装饰和调味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开业后尚未使用过。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台账,从生产台账记录中可见,当事人仅在2020年12月**日用“银穗”速发蛋糕油生产了3.37kg脆皮蛋糕,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脆皮蛋糕数量一致,故当事人案发时尚未对外售出上述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脆皮蛋糕。
证据一、2020年12月30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当事人经营场所相关情况、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井市监强〔2020〕1306号)及《送达回证》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存放位置、标识及称重照片8张、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存放位置及称重照片4张,共16页,证明检查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存放和经营情况;
证据四、《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8页,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证据六、《视听资料(配方照片)》及《生产台账》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在使用“银穗”速发蛋糕油生产脆皮蛋糕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及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021年2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井市监告罚字〔20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配方、生产台账等关键性证据,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未实际对外售出,违法行为较轻,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三牛登陆主页世爵娱乐注册-挂机中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从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银穗”速发蛋糕油2.49kg(含桶)、“朱师傅”草莓味裱花拉线kg(含桶),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银穗”速发蛋糕油生产的脆皮蛋糕3.37kg;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牛平台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