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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2月1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49期(总第394期)通告,通报了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8大类食品1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等问题。
12月12日,山东省市场局发布2022年第49期(总第394期)通告,通报了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8大类食品1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等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区C-C113李宜堂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历城区永鑫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莒县郭庆艳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菏泽市牡丹区顺海活鱼行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销售的鲜活鲫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荚可食类豆类蔬菜(菜豆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蚜虫、斑潜蝇、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
地西泮为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临床上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长期食用地西泮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g/kg。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青岛惠丰亿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生产日期/批号:2022/1/8,规格型号:200g/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市兖州区美食源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为宿迁市欧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生产日期/批号:2022/5/19,规格型号:38克/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生食动物性水产品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
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川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日照诺百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2022/7/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李沧区乐乐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金利香(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济南康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老婆饼(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22/7/22,规格型号:260g/盒),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纳他霉素是一种由链霉菌发酵产生的天然抗真菌化合物,属于多烯大环内酯类,可以有效抑制各种霉菌、酵母菌的生长和真菌毒素的产生,是一种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纳他霉素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纳他霉素残留量应小于10mg/kg。
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为潍坊丰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启明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山楂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胭脂红均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该批次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其包装标签明示“0添加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胭脂红又名大红、亮猩红,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胭脂红在动物试验无中毒现象,但是如果长期摄入胭脂红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该批次产品中胭脂红的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其包装标签明示“0添加色素”,所以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李沧区海之星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滕州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燥裙带菜(生产日期/批号:2022/7/27,规格型号:100克/袋),铅(以Pb计,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产品标准执行要求;芝罘区陈静水产品商行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长期食用铅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以Pb计)在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kg(干重计)。《藻类干制品》(Q/THYL 0002S2021)中规定,藻类干制品中铅(以Pb计,干重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9mg/kg。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5mg/kg。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山东省费县沂蒙小调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6/1,规格型号:400mL/瓶),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永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缘佳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济南壮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掌中宝串(速冻生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海悦国际店销售的标称为河北燕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饼(原味)(生产日期/批号:2022/7/13,规格型号:计量称重),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阳县钧炜水店销售的天泉山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10/7,规格型号:18.9L/桶),电导率[(25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速冻调制食品》(SB/T 103792012)中规定,速冻调制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中过氧化值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
电导率是饮用纯净水的主要质量指标,水的导电能力的强弱程度,就称为电导率。电导率反映了水中离子的含量,是衡量饮用纯净水纯度的一项重要指标。《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中规定,饮用纯净水中电导率的最大限量值为10S/cm。
纯正花生油检出生物毒素问题,为黄岛区农家香油坊生产的纯正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线)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油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g/kg。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相关报道: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9期(总第3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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